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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信访办不作为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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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如果是协议离婚,夫妻双方带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办理登记手续。如果是诉讼离婚,当事人带离婚诉状到提起诉讼,根据情况判决离婚。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居民、居民、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居民、居民、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2种观点: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按规定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实施新税制后,个人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待遇依法应当并入综合所得按年计税,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20万元的应纳税款为23080元。法律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中国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商标恶意抢注认定标准有:(一)申请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这是主观要件。(二)申请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这是行为要件。(三)注册成功,这是客观要件或事实要件。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1种观点: 国家信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答复并在信访登记事项中载明;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应作为不作为、推诿、敷衍、拖延办理的,可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刑事责任。一、多次信访不处理还能怎么办申请信访后,信访机构多次不处理信访事项的,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信访机构申请复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三十二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第三十四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二、信访三级终结什么意思信访三级终结是批同一信访事项,按照法定程序,经过三级行政机关依次做出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后,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终止受理该信访事项,该信访事项处理终结。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根据逐级信访的信访原则,作出信访三级终结的机关一般是指从设有专门信访机构的行政机关开始上延至三级,比如:从乡镇开始则是县、市即终结了。法律依据:《信访条例》 第三十 县级以上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把握大局公平公正的处理群众诉求。首先要有大局意识,把稳定大局作为信访工作总的要求。其次要提高水平,信访干部说话、办事要合乎,不可乱表态,更不能感情用事。同时,还应具有处理各种复杂问题的能力;再次,上访者要了解清楚原因,区别对待。对有合理诉求的上访者要想方设法、竭尽全力给予解决,对不理解的要耐心解释,对无理取闹的要敢于批评,实在说不通的还可以求助于法律。2.用信访终结机制对无理上访者说“不”。信访事项经过办理、复查和复核程序信访人仍然不断缠访、闹访,再次经过核查,当事人确属无理,根据《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在信访工作程序上宣告终结,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信访人的信访诉求经过法定的处理程序后,信访人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事项,有权处理机关理应不再受理,信访部门可以进行解说、以情说理、以理说法,促使群众的合理诉求及时得到解决,不合理诉求也能在情绪得到疏导、解惑得到解释后自动放弃。信访是我国赋予公民的一项政治权利,信访制度在疏通群众利益诉求渠道、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基层信访工作者要想方设法处理和化解信访矛盾,充分发挥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法律依据:《信访条例》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一)对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人民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二)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决定。(三)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下一级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四)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按照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第3种观点: 国家信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答复并在信访登记事项中载明;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应作为不作为、推诿、敷衍、拖延办理的,可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刑事责任。一、多次信访不处置还能如何办申请信访后,信访机构多次不处置信访事项的,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信访机构申请复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三十二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置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章,分别作出以下处置,并书面答复信访人:(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章的,予以支持;(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章的,不予支持。有权处置的行政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章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第三十四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置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二、信访三级终结什么意思信访三级终结是批同一信访事项,按照法定程序,经过三级行政机关依次做出处置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后,有权处置的行政机关终止受理该信访事项,该信访事项处置终结。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根据逐级信访的信访原则,作出信访三级终结的机关一般是指从设有专门信访机构的行政机关开始上延至三级,比如:从乡镇开始则是县、市即终结了。法律依据:《信访条例》 第三十 县级以上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1种观点: 国家信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答复并在信访登记事项中载明;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应作为不作为、推诿、敷衍、拖延办理的,可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刑事责任。一、多次信访不处理还能怎么办申请信访后,信访机构多次不处理信访事项的,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信访机构申请复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三十二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第三十四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二、信访三级终结什么意思信访三级终结是批同一信访事项,按照法定程序,经过三级行政机关依次做出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后,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终止受理该信访事项,该信访事项处理终结。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根据逐级信访的信访原则,作出信访三级终结的机关一般是指从设有专门信访机构的行政机关开始上延至三级,比如:从乡镇开始则是县、市即终结了。法律依据:《信访条例》 第三十 县级以上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把握大局公平公正的处理群众诉求。首先要有大局意识,把稳定大局作为信访工作总的要求。其次要提高水平,信访干部说话、办事要合乎,不可乱表态,更不能感情用事。同时,还应具有处理各种复杂问题的能力;再次,上访者要了解清楚原因,区别对待。对有合理诉求的上访者要想方设法、竭尽全力给予解决,对不理解的要耐心解释,对无理取闹的要敢于批评,实在说不通的还可以求助于法律。2.用信访终结机制对无理上访者说“不”。信访事项经过办理、复查和复核程序信访人仍然不断缠访、闹访,再次经过核查,当事人确属无理,根据《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在信访工作程序上宣告终结,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信访人的信访诉求经过法定的处理程序后,信访人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事项,有权处理机关理应不再受理,信访部门可以进行解说、以情说理、以理说法,促使群众的合理诉求及时得到解决,不合理诉求也能在情绪得到疏导、解惑得到解释后自动放弃。信访是我国赋予公民的一项政治权利,信访制度在疏通群众利益诉求渠道、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基层信访工作者要想方设法处理和化解信访矛盾,充分发挥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法律依据:《信访条例》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一)对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人民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二)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决定。(三)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下一级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四)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按照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第3种观点: 国家信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答复并在信访登记事项中载明;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应作为不作为、推诿、敷衍、拖延办理的,可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刑事责任。一、多次信访不处理还能怎么办申请信访后,信访机构多次不处理信访事项的,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信访机构申请复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三十二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本回答所涉及到的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第三十四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二、信访三级终结什么意思信访三级终结是批同一信访事项,按照法定程序,经过三级行政机关依次做出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后,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终止受理该信访事项,该信访事项处理终结。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根据逐级信访的信访原则,作出信访三级终结的机关一般是指从设有专门信访机构的行政机关开始上延至三级,比如:从乡镇开始则是县、市即终结了。本回答所涉及到的法律依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县级以上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1种观点: 国家信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答复并在信访登记事项中载明;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应作为不作为、推诿、敷衍、拖延办理的,可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刑事责任。一、多次信访不处理还能怎么办申请信访后,信访机构多次不处理信访事项的,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信访机构申请复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三十二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第三十四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二、信访三级终结什么意思信访三级终结是批同一信访事项,按照法定程序,经过三级行政机关依次做出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后,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终止受理该信访事项,该信访事项处理终结。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根据逐级信访的信访原则,作出信访三级终结的机关一般是指从设有专门信访机构的行政机关开始上延至三级,比如:从乡镇开始则是县、市即终结了。法律依据:《信访条例》 第三十 县级以上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把握大局公平公正的处理群众诉求。首先要有大局意识,把稳定大局作为信访工作总的要求。其次要提高水平,信访干部说话、办事要合乎,不可乱表态,更不能感情用事。同时,还应具有处理各种复杂问题的能力;再次,上访者要了解清楚原因,区别对待。对有合理诉求的上访者要想方设法、竭尽全力给予解决,对不理解的要耐心解释,对无理取闹的要敢于批评,实在说不通的还可以求助于法律。2.用信访终结机制对无理上访者说“不”。信访事项经过办理、复查和复核程序信访人仍然不断缠访、闹访,再次经过核查,当事人确属无理,根据《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在信访工作程序上宣告终结,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信访人的信访诉求经过法定的处理程序后,信访人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事项,有权处理机关理应不再受理,信访部门可以进行解说、以情说理、以理说法,促使群众的合理诉求及时得到解决,不合理诉求也能在情绪得到疏导、解惑得到解释后自动放弃。信访是我国赋予公民的一项政治权利,信访制度在疏通群众利益诉求渠道、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基层信访工作者要想方设法处理和化解信访矛盾,充分发挥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法律依据:《信访条例》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一)对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人民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二)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决定。(三)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下一级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四)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按照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第3种观点: 国家信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答复并在信访登记事项中载明;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应作为不作为、推诿、敷衍、拖延办理的,可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刑事责任。一、多次信访不处理还能怎么办申请信访后,信访机构多次不处理信访事项的,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信访机构申请复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三十二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本回答所涉及到的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第三十四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二、信访三级终结什么意思信访三级终结是批同一信访事项,按照法定程序,经过三级行政机关依次做出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后,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终止受理该信访事项,该信访事项处理终结。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根据逐级信访的信访原则,作出信访三级终结的机关一般是指从设有专门信访机构的行政机关开始上延至三级,比如:从乡镇开始则是县、市即终结了。本回答所涉及到的法律依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县级以上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1种观点: 国家信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答复并在信访登记事项中载明;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应作为不作为、推诿、敷衍、拖延办理的,可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刑事责任。一、多次信访不处理还能怎么办申请信访后,信访机构多次不处理信访事项的,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信访机构申请复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三十二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第三十四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二、信访三级终结什么意思信访三级终结是批同一信访事项,按照法定程序,经过三级行政机关依次做出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后,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终止受理该信访事项,该信访事项处理终结。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根据逐级信访的信访原则,作出信访三级终结的机关一般是指从设有专门信访机构的行政机关开始上延至三级,比如:从乡镇开始则是县、市即终结了。法律依据:《信访条例》 第三十 县级以上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的。各级、县级以上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各级、县级以上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法律依据:《信访条例》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一)对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人民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二)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决定。(三)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下一级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四)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按照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第3种观点: 国家信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答复并在信访登记事项中载明;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应作为不作为、推诿、敷衍、拖延办理的,可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刑事责任。一、多次信访不处理还能怎么办申请信访后,信访机构多次不处理信访事项的,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信访机构申请复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三十二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本回答所涉及到的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第三十四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二、信访三级终结什么意思信访三级终结是批同一信访事项,按照法定程序,经过三级行政机关依次做出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后,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终止受理该信访事项,该信访事项处理终结。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根据逐级信访的信访原则,作出信访三级终结的机关一般是指从设有专门信访机构的行政机关开始上延至三级,比如:从乡镇开始则是县、市即终结了。本回答所涉及到的法律依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县级以上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1种观点: 国家信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答复并在信访登记事项中载明;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应作为不作为、推诿、敷衍、拖延办理的,可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刑事责任。一、多次信访不处理还能怎么办申请信访后,信访机构多次不处理信访事项的,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信访机构申请复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三十二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第三十四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二、信访三级终结什么意思信访三级终结是批同一信访事项,按照法定程序,经过三级行政机关依次做出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后,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终止受理该信访事项,该信访事项处理终结。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根据逐级信访的信访原则,作出信访三级终结的机关一般是指从设有专门信访机构的行政机关开始上延至三级,比如:从乡镇开始则是县、市即终结了。法律依据:《信访条例》 第三十 县级以上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把握大局公平公正的处理群众诉求。首先要有大局意识,把稳定大局作为信访工作总的要求。其次要提高水平,信访干部说话、办事要合乎,不可乱表态,更不能感情用事。同时,还应具有处理各种复杂问题的能力;再次,上访者要了解清楚原因,区别对待。对有合理诉求的上访者要想方设法、竭尽全力给予解决,对不理解的要耐心解释,对无理取闹的要敢于批评,实在说不通的还可以求助于法律。2.用信访终结机制对无理上访者说“不”。信访事项经过办理、复查和复核程序信访人仍然不断缠访、闹访,再次经过核查,当事人确属无理,根据《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在信访工作程序上宣告终结,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信访人的信访诉求经过法定的处理程序后,信访人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事项,有权处理机关理应不再受理,信访部门可以进行解说、以情说理、以理说法,促使群众的合理诉求及时得到解决,不合理诉求也能在情绪得到疏导、解惑得到解释后自动放弃。信访是我国赋予公民的一项政治权利,信访制度在疏通群众利益诉求渠道、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基层信访工作者要想方设法处理和化解信访矛盾,充分发挥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法律依据:《信访条例》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一)对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人民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二)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决定。(三)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下一级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四)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按照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第3种观点: 国家信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答复并在信访登记事项中载明;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应作为不作为、推诿、敷衍、拖延办理的,可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刑事责任。一、多次信访不处理还能怎么办申请信访后,信访机构多次不处理信访事项的,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信访机构申请复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三十二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本回答所涉及到的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第三十四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二、信访三级终结什么意思信访三级终结是批同一信访事项,按照法定程序,经过三级行政机关依次做出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后,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终止受理该信访事项,该信访事项处理终结。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根据逐级信访的信访原则,作出信访三级终结的机关一般是指从设有专门信访机构的行政机关开始上延至三级,比如:从乡镇开始则是县、市即终结了。本回答所涉及到的法律依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县级以上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1种观点: 国家信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答复并在信访登记事项中载明;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应作为不作为、推诿、敷衍、拖延办理的,可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刑事责任。一、多次信访不处理还能怎么办申请信访后,信访机构多次不处理信访事项的,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信访机构申请复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三十二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第三十四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二、信访三级终结什么意思信访三级终结是批同一信访事项,按照法定程序,经过三级行政机关依次做出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后,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终止受理该信访事项,该信访事项处理终结。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根据逐级信访的信访原则,作出信访三级终结的机关一般是指从设有专门信访机构的行政机关开始上延至三级,比如:从乡镇开始则是县、市即终结了。法律依据:《信访条例》 第三十 县级以上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把握大局公平公正的处理群众诉求。首先要有大局意识,把稳定大局作为信访工作总的要求。其次要提高水平,信访干部说话、办事要合乎,不可乱表态,更不能感情用事。同时,还应具有处理各种复杂问题的能力;再次,上访者要了解清楚原因,区别对待。对有合理诉求的上访者要想方设法、竭尽全力给予解决,对不理解的要耐心解释,对无理取闹的要敢于批评,实在说不通的还可以求助于法律。2.用信访终结机制对无理上访者说“不”。信访事项经过办理、复查和复核程序信访人仍然不断缠访、闹访,再次经过核查,当事人确属无理,根据《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在信访工作程序上宣告终结,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信访人的信访诉求经过法定的处理程序后,信访人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事项,有权处理机关理应不再受理,信访部门可以进行解说、以情说理、以理说法,促使群众的合理诉求及时得到解决,不合理诉求也能在情绪得到疏导、解惑得到解释后自动放弃。信访是我国赋予公民的一项政治权利,信访制度在疏通群众利益诉求渠道、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基层信访工作者要想方设法处理和化解信访矛盾,充分发挥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法律依据:《信访条例》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一)对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人民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二)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决定。(三)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下一级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四)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按照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第3种观点: 国家信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答复并在信访登记事项中载明;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应作为不作为、推诿、敷衍、拖延办理的,可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刑事责任。一、多次信访不处理还能怎么办申请信访后,信访机构多次不处理信访事项的,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信访机构申请复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三十二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本回答所涉及到的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第三十四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二、信访三级终结什么意思信访三级终结是批同一信访事项,按照法定程序,经过三级行政机关依次做出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后,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终止受理该信访事项,该信访事项处理终结。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根据逐级信访的信访原则,作出信访三级终结的机关一般是指从设有专门信访机构的行政机关开始上延至三级,比如:从乡镇开始则是县、市即终结了。本回答所涉及到的法律依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县级以上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1种观点: 国家信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答复并在信访登记事项中载明;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应作为不作为、推诿、敷衍、拖延办理的,可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刑事责任。一、多次信访不处理还能怎么办申请信访后,信访机构多次不处理信访事项的,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信访机构申请复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三十二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第三十四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二、信访三级终结什么意思信访三级终结是批同一信访事项,按照法定程序,经过三级行政机关依次做出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后,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终止受理该信访事项,该信访事项处理终结。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根据逐级信访的信访原则,作出信访三级终结的机关一般是指从设有专门信访机构的行政机关开始上延至三级,比如:从乡镇开始则是县、市即终结了。法律依据:《信访条例》 第三十 县级以上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把握大局公平公正的处理群众诉求。首先要有大局意识,把稳定大局作为信访工作总的要求。其次要提高水平,信访干部说话、办事要合乎,不可乱表态,更不能感情用事。同时,还应具有处理各种复杂问题的能力;再次,上访者要了解清楚原因,区别对待。对有合理诉求的上访者要想方设法、竭尽全力给予解决,对不理解的要耐心解释,对无理取闹的要敢于批评,实在说不通的还可以求助于法律。2.用信访终结机制对无理上访者说“不”。信访事项经过办理、复查和复核程序信访人仍然不断缠访、闹访,再次经过核查,当事人确属无理,根据《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在信访工作程序上宣告终结,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信访人的信访诉求经过法定的处理程序后,信访人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事项,有权处理机关理应不再受理,信访部门可以进行解说、以情说理、以理说法,促使群众的合理诉求及时得到解决,不合理诉求也能在情绪得到疏导、解惑得到解释后自动放弃。信访是我国赋予公民的一项政治权利,信访制度在疏通群众利益诉求渠道、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基层信访工作者要想方设法处理和化解信访矛盾,充分发挥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法律依据:《信访条例》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一)对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人民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二)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决定。(三)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下一级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四)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按照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第3种观点: 国家信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答复并在信访登记事项中载明;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应作为不作为、推诿、敷衍、拖延办理的,可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刑事责任。一、多次信访不处理还能怎么办申请信访后,信访机构多次不处理信访事项的,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信访机构申请复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三十二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本回答所涉及到的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第三十四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二、信访三级终结什么意思信访三级终结是批同一信访事项,按照法定程序,经过三级行政机关依次做出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后,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终止受理该信访事项,该信访事项处理终结。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根据逐级信访的信访原则,作出信访三级终结的机关一般是指从设有专门信访机构的行政机关开始上延至三级,比如:从乡镇开始则是县、市即终结了。本回答所涉及到的法律依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县级以上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1种观点: 国家信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答复并在信访登记事项中载明;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应作为不作为、推诿、敷衍、拖延办理的,可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刑事责任。一、多次信访不处理还能怎么办申请信访后,信访机构多次不处理信访事项的,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信访机构申请复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三十二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第三十四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二、信访三级终结什么意思信访三级终结是批同一信访事项,按照法定程序,经过三级行政机关依次做出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后,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终止受理该信访事项,该信访事项处理终结。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根据逐级信访的信访原则,作出信访三级终结的机关一般是指从设有专门信访机构的行政机关开始上延至三级,比如:从乡镇开始则是县、市即终结了。法律依据:《信访条例》 第三十 县级以上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把握大局公平公正的处理群众诉求。首先要有大局意识,把稳定大局作为信访工作总的要求。其次要提高水平,信访干部说话、办事要合乎,不可乱表态,更不能感情用事。同时,还应具有处理各种复杂问题的能力;再次,上访者要了解清楚原因,区别对待。对有合理诉求的上访者要想方设法、竭尽全力给予解决,对不理解的要耐心解释,对无理取闹的要敢于批评,实在说不通的还可以求助于法律。2.用信访终结机制对无理上访者说“不”。信访事项经过办理、复查和复核程序信访人仍然不断缠访、闹访,再次经过核查,当事人确属无理,根据《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在信访工作程序上宣告终结,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信访人的信访诉求经过法定的处理程序后,信访人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事项,有权处理机关理应不再受理,信访部门可以进行解说、以情说理、以理说法,促使群众的合理诉求及时得到解决,不合理诉求也能在情绪得到疏导、解惑得到解释后自动放弃。信访是我国赋予公民的一项政治权利,信访制度在疏通群众利益诉求渠道、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基层信访工作者要想方设法处理和化解信访矛盾,充分发挥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法律依据:《信访条例》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一)对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人民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二)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决定。(三)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下一级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四)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按照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第3种观点: 国家信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答复并在信访登记事项中载明;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应作为不作为、推诿、敷衍、拖延办理的,可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刑事责任。一、多次信访不处理还能怎么办申请信访后,信访机构多次不处理信访事项的,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信访机构申请复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三十二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本回答所涉及到的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第三十四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二、信访三级终结什么意思信访三级终结是批同一信访事项,按照法定程序,经过三级行政机关依次做出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后,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终止受理该信访事项,该信访事项处理终结。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根据逐级信访的信访原则,作出信访三级终结的机关一般是指从设有专门信访机构的行政机关开始上延至三级,比如:从乡镇开始则是县、市即终结了。本回答所涉及到的法律依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县级以上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1种观点: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当中规定的内容可以得知,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对涉法涉诉的信访案件,走司法途径通过法律救济解决。信访,是指公民个人或群体以书信、电子邮件、走访、电话、传真、短信等多种参与形式与国家的政党、、社团、、司法、政协、社区、企事业单位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人员接触,以反映情况,表达自身意见,请求解决问题,有关信访工作机构或人员采用一定的方式进行处理的一种制度。各级、县级以上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各级、县级以上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信访举报回复结果不服怎么处具体步骤如下:1、按照《信访条例》规定信访案件三级终结制,第一个受理信访案件的单位或部门向信访人出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后,如果信访人对答复意见不同意,就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上一级行政单位提出复查。2、复查应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为什么不同意答复意见及相应的依据,以及有什么要求。复查单位受理后,30日内应出具复查意见。如果对复查意见仍不同意,按照同样的原则,再申请复查的上一级单位进行复核。如果对复核意见仍不同意,信访程序就走完了,信访部门就不再受理了。3、涉法涉诉类的,走法律途径,其他的按信访复查复核来办。扩展资料:信访(xìnfǎng,complaintletterandvisit)又称上访,是中国特有的一种政治表达形式,主要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县级以上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2014年4月23日,国家信访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2014年5月1日起实施。法律依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第三十五条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第2种观点: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当中规定的内容可以得知,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对涉法涉诉的信访案件,走司法途径通过法律救济解决。信访,是指公民个人或群体以书信、电子邮件、走访、电话、传真、短信等多种参与形式与国家的政党、、社团、、司法、政协、社区、企事业单位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人员接触,以反映情况,表达自身意见,请求解决问题,有关信访工作机构或人员采用一定的方式进行处理的一种制度。各级、县级以上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各级、县级以上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信访举报回复结果不服怎么处具体步骤如下:1、按照《信访条例》规定信访案件三级终结制,第一个受理信访案件的单位或部门向信访人出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后,如果信访人对答复意见不同意,就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上一级行政单位提出复查。2、复查应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为什么不同意答复意见及相应的依据,以及有什么要求。复查单位受理后,30日内应出具复查意见。如果对复查意见仍不同意,按照同样的原则,再申请复查的上一级单位进行复核。如果对复核意见仍不同意,信访程序就走完了,信访部门就不再受理了。3、涉法涉诉类的,走法律途径,其他的按信访复查复核来办。扩展资料:信访(xìnfǎng,complaintletterandvisit)又称上访,是中国特有的一种政治表达形式,主要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县级以上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2014年4月23日,国家信访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2014年5月1日起实施。法律依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第三十五条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根据信访条例,申请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机关可以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2、不再受理时应通过诉讼解决。对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人民职权范围内的来访事项,以及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不再受理。法律依据: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推倭、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法律依据:《信访条例》 第四十三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推倭、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有权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倭、敷衍、拖延。对久拖不决的,上级机关有权责令其改正,后果严重的依法给予相关人员行政处分。法律依据:《信访条例》 第四十三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推倭、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推倭、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法律依据:《信访条例》 第四十三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推倭、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推倭、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法律依据:《信访条例》 第四十三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推倭、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有权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倭、敷衍、拖延。对久拖不决的,上级机关有权责令其改正,后果严重的依法给予相关人员行政处分。法律依据:《信访条例》 第四十三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推倭、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推倭、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法律依据:《信访条例》 第四十三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推倭、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1种观点: 信访办不作为的处理方式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提起诉讼。【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2种观点: 若信访办有不作为的情形,则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提起诉讼。【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信访人对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去信访局。法律依据:《信访条例》第十四条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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