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应该为新房阳台漏水负责?
第2种观点: 一、新房未装修漏水到楼下谁的责任1、新房未装修漏水到楼下是开发商的责任。入住不到一年,房子严重漏水,可以要求开发商维修。如果维修后仍然继续漏水,就可以要求退房,解除买卖合同,由开发商退房退款。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二、开发商的义务有哪些开发商的义务有以下:1、开发商有规划设计变更的通知义务。若购房者所购买的房屋发生了规划设计变更,且将导致房屋的空间尺寸、朝向变化、结构型式、户型以及出现合同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开发商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将规划设计的变更情况如实告知购房者,而购房者有权作出是否退房的选择;2、开发商对房地产已设定抵押的告知义务。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如该商品房或土地已被开发商设定了抵押的,那么,开发商应当如实告知购房者该其已设定抵押的相关情况。如开发商未履行告知义务,将按上述法律规定承担法律责任;3、开发商对于实际交房与样板房是否一致的说明义务。在销售房屋过程中设置了样板房时,开发商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其质量、装修及设备等是否与样板房一致。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楼上住户担责,本问题属于房屋相邻关系主体之间的相邻权纠纷,楼上的住户对自己的房屋享有所有权,因自己的房屋给相邻关系他方权力造成损害的应主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楼上住户担责,本问题属于房屋相邻关系主体之间的相邻权纠纷,楼上的住户对自己的房屋享有所有权,因自己的房屋给相邻关系他方权力造成损害的应主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阳台漏水物业没有责任,阳台漏水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在保修期之内漏水,另一种是过了保修期漏水,处理的情况是不同的。新小区业主的商品房保修期是10年,前五年由开发商负责维修保养,后五年是物业公司负责维修保养,在这个期间是免费的。过了保修期也可以请物业维修保养,但是需要有偿服务。铝合金窗的防水密封层次不够,密封橡胶老化变硬会出现裂缝。最严重的是铝合金窗结构腔内没有排水通道。在室内外风压差作用下进入铝合金窗结构腔内的雨水,没有排水系统及时排出,造成水压,顺着墙体渗漏。铝合金窗与墙体之间的结合点是容易渗漏的部位,没有按要求填充材料,如防水水泥砂浆标号不对、填充时在窗框与墙体间留有间隙,特别是有转角或连通形式的门窗,没有对应的连接杆件进行严格密封,都会造成雨水渗漏。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阳台的公共下水管道是公共的设施,如果还在保修期之内,应该由开发商负责维修。对业主家所造成的损失,开发商也应进行赔偿。如果已经超过了保修期,因为属于公共的设施,出现漏水,应该由物业公司进行维修,相应的损失也可以通过物业公司进行赔偿。物业公司可以动用专项维修资金,这本身就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一旦有一些公共的设施保修期满后,对于公共的部位包括设施设备等等,所有的维修费用或者更换费用,可以动用。具体维修的时候,需要查看漏水的原因,如果是排水管道引起的,要对于排水管道来进行堵漏或者更换。如果是因为装修所导致的,在维修期之内,开发商仍然要承担责任。因为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其实是一体的,要保证整栋楼的防漏设备能正常运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